【岳飛謀反的罪名是否成立】在世人傳統印象中,岳飛是被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但其實這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事,岳飛最高職務是樞密副使,相當于現代的三軍副總司令,又是南宋最著名的大將,怎可能以“莫須有”三個字就隨便處死了呢?岳飛被害的罪名并不是‘莫須有’,而是“證據確鑿”,是有正式判決書的 。
在世人傳統印象中 , 岳飛是被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但其實這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事,岳飛最高職務是樞密副使,相當于現代的三軍副總司令,又是南宋最著名的大將,怎可能以‘莫須有’三個字就隨便處死了呢?當然,岳飛案的判決書上的證據,是不是真實,這有待考證,但岳飛的罪名肯定不是‘莫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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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案的‘莫須有’出處來自韓世忠和秦檜的一次對話 。韓世忠就岳飛被冤謀反一事質問秦檜,秦檜回答:“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韓世忠怒道:“‘莫須有’三字,可以服天下?” 。由此,‘莫須有’一說也成為岳飛案的罪名 。秦檜也因為加害岳飛成為史上著名的大奸臣 。
不過,南宋是一個非常重視律法的朝代,連皇帝也不能剛愎自用,刑事案件采用“鞫讞分司”體制,使審理權與判決權分離,還規定了‘長官躬親’‘親嫌回避’等等制度,是歷史上制度相對完善的朝代 。更何況岳飛案涉及官員級別高、人員眾多 , 一句‘莫須有’是不可能能解釋得清楚的 。
岳飛是三軍副總司令,岳飛案也是皇帝親自下詔,是一件詔案,必須有正規的流程、正式的罪名才能定岳飛的罪 。
岳飛案判決書上的岳飛重大罪名如下:
第一:岳飛坐擁重兵,逗留不進 。
這件事發生在紹興九年(1139年),金軍十萬大軍把南宋名將劉琦的1.8萬‘八字軍’包圍在順昌,情況危急 。5月下旬高宗就令岳飛前云救援,岳飛沒有奉詔;到6月6日 , 高宗再下詔,令岳飛火速前往,不得頃刻住滯 , 用詞已經有責備之意,只是岳飛原有‘目疾’,此時又有‘寒嗽’ , 到6月11日才派兵救援,而且還只是派前軍統制張憲、游奕軍統制姚政率背嵬軍、游奕軍騎兵出光州北上,岳飛主力并沒有出動 。
因為金軍攻城力弱,劉琦守住了順昌,金軍撤退了,岳飛的援軍還沒有到 。根據宋朝法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從5月下旬到6月11日 , 超過了三天,岳飛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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