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測試 民法典 測試

今天給各位分享民法典測試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民法典 測試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2020年民法典將會在考試中影響的概率大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 。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么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較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排名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較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并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并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么《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于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于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排名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