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律 大陸法系對香港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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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大陸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一、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后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 。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 。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 。
二、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它首先產生于英國,后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
三、兩者的特點和區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的判例對下級***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 。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后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后,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
中國的法律是屬于大陸法系嗎?據我所知從學理上講,中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中華法系是法制史研究上的一個歷史遺留概念,大致是指民國前的中國法律狀況 。對中國的法系定義是社會主義法系,這個基本上是沒有人當真的 。
也有很多朋友說中國吸收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個混合法系,實際上也是對于比較法不是很了解,中國所謂的吸收英美法系實際上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國際條約,如合同法對CISG的直接繼受,有人覺得CISG是英語寫的就是英美法了,這個邏輯實在講不通,實際上追根溯源現代意義上的國際條約反而是大陸法系的產物,這一點可以研究一下英國十七十八世紀的海事*** 。
二是吸收了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國)的原則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度,那么這種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難去講,只能說是我們以一個大陸法的思維和建構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那么這種吸收能否使我們變成混合法系呢?個人覺得很難這樣說 。所以,總體而言,中國是一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 。
世界法律體系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法律體系各有優劣.中國法律是大陸法系 。這是歷史選擇的結果.法系的轉換目前也是不可能的整個系統亂了套 。這就如你已上了起動的火車,卻又要求要坐汽車這是不可能的 。大陸法系,也稱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該法系國家的重要標志,大陸法系國家,只承認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認判例效力 。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機關有造***能,法官也有造***能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主要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經由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等發展和演化而來的,它是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主要是制定法,代表國家是歐洲大陸的一些國家,典型的有法國、德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