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思考( 二 )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是什么消費者權益保***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排名次修正 。()根據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保護內容如下:
1、知悉真實情況權
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
2、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它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在商品種類、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方面應有充分的選擇; 二是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的選擇權應當不受強制地自由決定 。在現實生活中,危害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現象主要有“公務”習慣、商品搭售和強制銷售等 。
3、人身財產安全權
也就是說,如果人身和財產受到威脅,消費者可以享受購買商品的權利 。在實踐中,酒類、劣質藥品、化妝品、電器、壓力容器、玩具、鞭炮、煙花爆竹、機動車輛以及漏電、燃燒、爆炸和未造成傷害等其他原因的案件,是侵犯消費者安全權利的典型例子 。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
綜上所述,《消費者權益保***》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商家違法行為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據《消費者權益法》的賠償規定,商家以欺詐手段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提供劣質服務的,應當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 。較低賠償金額為500元 。消費者如有權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工商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