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為何要收回收據 開發商為何要收回收據的錢( 三 )


2、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合作建房或者企業兼并”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營改增以后以接受投資入股土地進行開發,土地的入賬價值怎樣計算,以什么為原始憑證?如果是先接受土地投資入股,再以股權轉讓形式取得對方的股權,股權溢價能否作為土地成本扣除?
4、以“股權轉讓”形式轉移土地使用權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5、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清算條件與清算單位確認
1、在確認開發項目是否達到清算條件時,對國稅發[2006]187號、國稅發[2009]91號文件中的“竣工驗收”“銷售達到85%”、“取得銷(預)售許可證滿三年”應該如何理解?
2、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排名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其中的“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分期項目”應該如何理解?
3、清算時,同一項目中、或者同一棟建筑中,含有不同類型房屋的,應將開發產品分為幾類清算?銷售房屋時,贈送開發產品的應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4、清算時,對“公寓”、“商住兩用房”是否可以按住宅對待?
四、關于清算收入
1、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收入包括哪些內容,新老項目收入確認有何不同?
2、什么情況下代收款項應確認為收入,什么情況下代收款項不應確認收入?
3、營改增以后發生哪些業務應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行為應如何處置?
4、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以那些會計資料為依據確認清算收入?
5、訂金、誠意金、違約金、更名費是否應計入清算收入?
9、清算時如何確認清算收入偏低、偏高?
10、政府按照土地出讓協議規定的價格回購安置房的應如何確認銷售不動產收入?
11、審核清算收入應重點注意那些問題?
五、關于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什么,營改增后“差額計算銷項稅額”是否會影響新項目的土地成本扣除
2、在實際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的,清算時土地成本應如何計算扣除?同一項目中含有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清算時土地成本應如何計算扣除,其他成本應該如何計算扣除?
3、清算時房地產企業“支付給國土資源局”的土地違約金、滯納金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扣除?
4、清算時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以各種名義給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返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處理?
5、未按規定實際支付土地價款,或者支付價款時未按照規定取得合法憑據的土地,清算時是否允許扣除?
6、經國土局批準同意,開發商拿地時用以前為政府墊付的工程款等資金抵頂土地出讓金 。這部分土地出讓金,如果沒有土地出讓金票據能否扣除?
【開發商為何要收回收據 開發商為何要收回收據的錢】7、開發商與國土部門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代政府完成***或支付***補償費,并以此抵頂土地出讓金,抵頂部分未支付地價款,無票據,差額部分支付了地價款并取得票據 。代政府支付的***補償費能否扣除?
8、母公司購得土地,款項全額支付,并取得收據 。拍得土地后,注冊全資子公司,作為開發此地的項目公司,與土地局簽定合同補充條款,將土地的受讓人變更為子公司,相關稅費及土地證由子公司辦理,母公司支付的土地價款作為兩家公司往來款項 。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的付款單位為母公司,在清算時此票據是否允許扣除土地價款?
9、改制時按照政府改制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無票據,清算時土地成本如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