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認為:上海市××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系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經營管理情況良好 。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內容
1.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及內容
根據股權轉讓雙方2008年4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簡稱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權, 其中陳××持有的公司60%股權,李××持有的公司40%股權 。根據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出具的證明材料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存在***、質押及其他股權受限制的情形 。
按照協議約定,陳××將所持有的公司6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3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10%股權轉讓給黨××;轉讓完成后,韓××將持有的公司90%的股權;黨××將持有的公司10%的股權 。
2.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
根據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價格約定為8500萬元人民幣,其中陳××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60%股權價款為5100萬元;李××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30%股權價款為2550萬元;李××轉讓給黨××持有的公司10%股權價款為850萬元 。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據協議,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30%,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后的十日內(以工商部門核準之日為準)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50%,其余價款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后的一年內(以工商部門核準之日為準)支付 。
4.協議的生效
根據約定,該協議生效日為協議書簽訂之日 。
5.協議的履行
根據協議的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履行,雙方在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股權轉讓的法律手續 。自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公司股權由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行使股權,并享有股權收益 。
6.協議的終止及解除
根據協議的約定,協議開始履行后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 。
本所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內容符合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保密、不可抗力、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等內容作出較為詳盡的約定,協議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授權與批準及相關法律程序
經審查,本次股權轉讓已完成以下批準及法律程序:
1.根據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冬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公司股冬會的通過;股冬已放棄其他股冬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2.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部分的批準和授權,尚需完成下列批準及法律程序:
1.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股冬會決議委派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聘請公司經理 。
2.修改公司章程 。
3.就本次股權轉讓向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冬變更登記手續 。
四、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審查,未發現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本次股權轉讓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協議、安排 。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完成本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準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權轉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無副本 。
本法律意見書由經辦律師簽署并加蓋本所公章方生效 。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以下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簽字)

文章插圖
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中的重大債務需要達多少金額才算重大導讀:股冬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冬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一)債權問題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 。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 。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 。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排名、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 。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冬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債權人利益與股冬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如何來解決這個沖突?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 。股冬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考慮:排名、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 。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 。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 。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 。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 。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 。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冬的考慮 。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冬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冬的退路 。根據公平原則,股冬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 。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 。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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