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來詞的借用
拉丁文及法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這與英國歷史上把語言作為階級劃分和階級統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關系 。在英國,拉丁文被視為個人深造的基礎;而法語更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 。英國、美國甚至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都出版了關于這方面的詞典 。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現狀)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結婚年齡)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 。此外,也有許多法語出現在法律英語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調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預先審查)writ de mesne(中間令狀)等 。[8]
2古英語及中古英語的使用
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詞匯在現代英語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語中卻常有出現,: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隨)herewith(與此一道)whereas(鑒于)thence(從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 。為了顯示本行業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對其有特殊的情結 。[9]
3法律專門術語及行話的使用
狹義上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法律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債務人(指代被告保管財產并接到***扣押令于訴訟未決期間不得處分所代管財產者)imputed negligence---轉嫁的過失責任(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行動~訴訟)party(黨/晚會~當事人) 。此外,還有大量行話,如:on the bench (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 。對于法律英語的初學者而言,在理解法律術語及行話時切忌望文生義 。
在理解法律語言中的同義和近義術語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鑒于法律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它們彼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替換,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為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承辦案件***和辯護等事物性工作)與barrister---出庭律師(在英國指有資格出席高等***的律師),summon ---普通傳喚(以傳票傳當事人、證人出庭)與subpoena---拘傳(強制到庭的或附有罰金的傳票),complaint(民事***狀或刑事自訴狀)與indictment(公訴***狀)等 。[10]
句法特點
與科技英語、商務英語相比較而言,法律英語中的句子結構就其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續性要復雜得多 。法律英語中的長句主要指多重復合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修飾成分,如從句、短語等,其主從關系有各種連接詞貫通以表示邏輯關系,句子結構嚴謹,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 。(在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明確表示某項聲明并非要約 。例如,一方當事人可以明確指出對方不得就該聲明作出承諾,或明確指出其無意使該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明確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時合約才告成立 。)在理解此種句子時,可以通過調整句子中心、結構、長度以及必要的詞匯增減來實現 。特別是在理解法律條文時,應清楚其主要由假設與法律適用兩部分組成 。
此外,相對于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型,這主要是為了突出其正式性 。
語言變體(varieties of language)特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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