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原則 法國民法典有總則嗎( 三 )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 。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于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 。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 。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于其他案件 。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于是***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 。各地區的***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 。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 。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于混亂與不安 。
本條是原則規定 。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 。第7條(不屬于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后者依憲法取得并保有之 。1889年改成的條文 [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 。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 。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權利 。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 。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并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 。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 。從此以后,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較根本的原則 。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 。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較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 。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后)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于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 。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 。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 。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 。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 。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 。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 。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 。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中國在解放后,在農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么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