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 。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凈凈 。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
關于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 。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于其所有的財產 。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 。中國制定某些法律時,對于類似于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 。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
其次關于契約自由 。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并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 。
契約自由也擴及于夫妻之間 。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并依后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 。排名,廢除古代的*** 。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 。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 。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問題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 。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 。排名,法國民法典把關于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 。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 。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 。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 。對于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 。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 。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 。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于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后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 。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后,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 。因為排名,限于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后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 。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中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 。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 。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 。”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于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么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 。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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