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 。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 。給付者給予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 。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 。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 。基于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

文章插圖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我國民事立法關于不當得利只有兩個條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標的、返還范圍也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但對不當得利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未做區分,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主觀是善意還是惡意的 。司法解釋中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備,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釋不明確 。現行法規價格償還的計算方法,善意受領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時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轉得人的返還義務等未作規定 。
雖然我國《民法典》與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都有立法規定但由于這一制度的規定的粗糙,太過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國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困難 。法官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衡平”的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應返還的范圍 。但是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與要求法官有較強的正義感和較高的專業素養相差甚遠 。法官的認識不同,會造成相類似的案件出現巨大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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