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不當得利法律規定,以及不當得利相關法律條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么?具體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一.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注意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在法律適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時才適用該條款 。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 。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依據《民法總則》排名百一十八條、《民法總則》排名百二十二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
具體條文如下: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排名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民法總則》排名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 。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
補充材料:
不當得利成立條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 。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 。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 。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
不當得利適用條件
1、不當得利的適用要有明確的條件 。
2、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在法律適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時才適用該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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