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創業政策扶持 廈門政府創業扶持資金( 三 )


“對來廈創業、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表彰 。對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留學人員給予重獎 。
“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可申報市拔尖人才、重點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等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排名款排名項修改為:“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排名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排名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所需費用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留學人員工作機制,建立政策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加強留學人員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留學人員人才庫,建立留學人員人才交流平臺、回國創業工作信息平臺、創業投資綜合***平臺和技術產權服務平臺,做好留學人員的宣傳、引進和服務工作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留學人員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外國護照作為在廈創辦企業的身份證明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可注冊內資企業并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國護照或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可注冊外商投資企業 。注冊外商投資企業的,免予提交國外出具的銀行資信和外國永久居留權主體資格的證明 。”十、刪去第十條 。十一、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一款,作為排名款:“留學人員來廈創辦企業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事業,建立政府資助、銀行貸款、創業投資、技術產權交易等投融資機制,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拓寬融資渠道 。”十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留學人員進入留學人員創業園以及其他留學人員創業創新基地創辦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免交企業設立審批費、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費用,符合條件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申請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的資助;
“(二)申請創業扶持資金;
“(三)場地租金減免 。”

廈門創業政策扶持 廈門政府創業扶持資金

文章插圖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規定排名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創新在本市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推進高素質創新創業之城建設,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增強部門之間、市區之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同性,研究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技創新措施有效落實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規劃執行情況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至少一次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工作情況 。第三條 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 。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與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知識產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錯機制,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
對于重大項目引進、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大科技創新事項,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發揮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可以在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