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創業政策扶持 廈門政府創業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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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2011修正)排名章 總則排名條 為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學習進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第三條 圍繞本市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重點項目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重點引進高層次留學人員 。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留學人員,是指出國留學取得博士學位,以及取得碩士學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
(二)在國際知名企業、機構中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在國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
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并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學人員,不受前款條件的限制 。
本市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五周歲;每年在廈門工作原則上不少于六個月,實驗室、研發平臺等不在本市的除外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研成果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開辦中介機構;或以自有資金、引進資金在廈投資;
(二)承包、租賃經濟實體、研究開發機構;
(三)應聘到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工作;
(四)到本市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
(五)開展學術交流、技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六)到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做博士后;
(七)到國家機關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是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市留學人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為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提供接待、咨詢、協調、投訴受理等服務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留學人員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市留學人員工作機構申領廈門市留學人員身份認定證書 。申報高層次留學人員的,經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認定后發給證書 。
經資格認定的留學人員在廈創業、工作,憑相關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廈門市留學人員工作證 。
市留學人員工作機構、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核發廈門市留學人員身份認定證書、廈門市留學人員工作證 。決定不核發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留學人員企業進駐園區的創業項目評審、協助辦理注冊登記、創業扶持政策兌現等工作 。
市留學人員創業園應當在引進和服務留學人員創業方面發揮骨干、示范和輻射作用 。
鼓勵開發區、科技工業園等各類園區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以及其他留學人員創業創新基地 。第八條 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