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簽訂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委托人跳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交易,中介人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
2、委托人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查詢到相關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與委托人已經查詢到的信息是重復的 。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認定中介人的服務與較終合同的簽訂存在因果關系,當然,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事先通過其他途徑查詢到了相關信息 。
3、同一個房源信息可能會在多個中介機構掛牌出售,委托人可通過多個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時委托多個中介人 。此時就要判斷委托人較終簽訂合同,是利用了哪一個中介人提供的服務,而且如果多個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務,委托人基于服務滿意度、中介報酬費等因素而較終選擇其中一家,雖然繞過了其他中介人,但這是委托人作為消費者的自由和權利 。當然,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其較終訂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較終選擇的這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務 。
若您能夠證明,較終購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務,則無需向A公司支付報酬 。但是,若A公司能夠證明,該房源信息是您首先從A公司獲得,后將該信息告訴B公司,“跳”開A公司后通過B公司訂立合同,則A公司有權向您索要報酬 。關于報酬金額,則需要考慮A公司對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度來具體確定 。
什么是跳單?是否違法?2月8日,網傳謝娜夫婦購房跳單事件登上熱搜,關于“跳單”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今天我們就來重點探討一下相關法律問題 。
就跳單行為本身來說,在二手房買賣中非常常見,相關的司法爭議也從未停止過,在一些中介眼中,只要房屋買賣雙方接受了包括帶看、價格磋商等任一服務,較后卻未通過自家中介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都被他們認定為「跳單」 。但實際上《民法典》關于「跳單」的規定要比這嚴格許多,認定「跳單」不是那么容易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中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
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認定呢?首先,既然是跳單,那么就必須有單的存在,也就是必須有客觀的中介合同存在 。在一般認定中,若買方僅接受了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務,而未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即使其后買方繞開這家中介與賣方簽訂合同,買方無論如何也不構成「跳單」 。
其次,根據較高人民***提供的相關指導案例所確認,對于房屋賣方而言,只要其未與謀中介簽訂獨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時委托了多家中介出售房屋,那么賣方也不構成跳單,也無需向提供服務的某家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房屋買方而言,因為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發布,只要買方是通過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也不屬于「跳單」違約 。
之所以這么做相信大家也能理解,不然賣家為了擴大交易幾率,與十家中介簽訂代理協議,那其中一家成交后豈不是就要向剩下的九家中介都支付費用,這樣能夠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買賣雙方此時均無需向中介承擔「跳單」的違約責任,但需要支付中介付出的必要費用 。這在《民法典》中關于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中也有明確的條文解釋 。
不過如果說中介帶著買方看房并確實在價格協商方面提供了幫助,之后買方卻聯合賣方私自簽訂合同跳開中介的行為,則就是實打實的跳單,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賣方就必須提供自己達成交易并非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還有其他因素,但也避免不了上述的中介人必要費用!這點需要大家知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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