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標題 民法典小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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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根據上面所說,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于它的思想內容 。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 。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 。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 。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 。[4]這6條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
1.法律統一原則 。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 。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 。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2)法律公布后,在全國施行 。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 。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 。對于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 。在中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 。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 。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 。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并不遠 。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侖法典頒布之后,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 。又說拿破侖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 。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 。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 。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于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并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后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后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后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 。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于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 。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 。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于其他案件 。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于是***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 。各地區的***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 。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