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行政法規 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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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具有何種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分別具有的效力如下:
【法律與行政法規 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使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法律與行政法規 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

文章插圖
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區別【法律分析】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1、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 。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但高于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1、法律適用于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十三、 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