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謝宇案終審判決披露:法院以6點理由闡釋為何不進行精神鑒定( 二 )


終審評判:法院以6點理由闡釋為何不進行精神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吳謝宇作案時是否具備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檢辯雙方爭議焦點 。二審判決書中,福建高院提出六點理由,認為吳謝宇作案時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應當對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
判決書中稱 , 經查,吳謝宇的姑姑吳某花證實吳某花妹妹吳某梅在20歲左右精神出現異常;妹妹吳某尾智力發育不正常 。鄰居吳某攀證實 , 吳某梅年輕時因情感受刺激而出現精神問題 。吳某尾兩歲左右得了腦膜炎 , 因沒有及時治療導致腦部發育出現問題,智力比正常人低下 。吳某花還證實吳謝宇父親吳志堅、母親謝天琴都是大學生 , 吳謝宇從小成績一直很優秀,家族沒有精神病史 。吳謝宇親屬、鄰居、同學、老師、同居女友的證言證實,吳謝宇精神正常 。
此外,仙游縣則安精神病醫院、德安精神病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證實 , 吳某梅因患精神分裂癥于2008年開始住院治療,入院病史供史人吳志堅、吳某花均否認其兩系三代有精神疾病史及家族遺傳病史 。
福建高院稱,吳謝宇供述,母親謝天琴在生活中缺少愛情、親情與友情,尤其是其父病故之后對生活沒有任何追求,母親的生活已經沒有意義;同時覺得自己的人生不完美產生自殺念頭,但如果自己死在母親之前會讓母親失望,因此決定殺害謝天琴 。可見 , 吳謝宇具有殺人的現實動機 。
作案前,吳謝宇精心預謀 , 準備作案工具 , 策劃殺人手段以及作案現場的布置和清理,說明吳謝宇對其行為性質和后果認識充分,意識清晰,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沒有障礙 。
作案后 , 吳謝宇長時間處理現場滅跡,并設置監控探頭,偽造謝天琴筆跡向謝天琴單位提出辭職,多次使用謝天琴的QQ、手機短信與親友進行文字聯系,交談內容邏輯縝密,情境創設足以讓親友認為謝天琴仍存活于世 , 說明吳謝宇具有明顯的自我保護意識 。吳謝宇供述,其從河南省永城市開始潛逃時,知道手機電話卡可以定位其所處位置,于是將電話卡掰斷,以此來躲避公安機關的抓捕;吳謝宇為逃避偵查購買他人身份證件,并要求身份證件上的人員信息應與其年齡相當、不能是通緝犯、不能有犯罪記錄,其剛被抓獲時還使用虛假身份信息作供述,說明吳謝宇具有反偵查能力 。
福建高院還認為 , 吳謝宇學習成績優秀,進入大學名校就讀,歸案后完整清晰地供述整個作案過程和犯罪細節,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庭審中精神狀態正常,思維清晰,對答切題,沒有精神異常表現 。
福建高院:“母子天倫”“寸草春暉”,吳謝宇罪行極其嚴重
福建高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母恩地厚、母子天倫” 。被害人謝天琴鄰居、同事、親友等人的證言以及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時提取在案的謝天琴的日記、書信可以證實,上訴人吳謝宇與謝天琴關系良好,吳謝宇的日常表現、優良學業是謝天琴最大心理安慰,謝天琴在丈夫病亡后全力養育吳謝宇,保障其正常的學習生活,供其考入名牌重點大學,以上證據證明謝天琴并未認為自己的生活失去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