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的指定,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五)辦理公證證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 管轄第十五條 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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