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 , 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四、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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