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有什么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如下: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 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
3·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 , 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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