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親屬不能作證,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有哪些人

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有哪些人
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 , 不能作證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 ,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
哪些親屬不能作證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3、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 。4、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
一、哪些人是不能作證人的
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 也可以作證人 。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
3、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 。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 。
4、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中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
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秘密;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查閱和更正;證人的正當權利如遭司法人員侵犯 , 有權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證所花的費用有權要求償付 。證人的義務有: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后,應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作證;在法庭上應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 。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要保守秘密 。
二、如何區分證人和鑒定人
(1)在資格條件上,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
(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 。證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鑒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鑒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
(3)在能否回避上 , 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回避,而鑒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須執行回避的規定 。
(4)在詢問規則上 , 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 , 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鑒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復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鑒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鑒定結論 。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 , 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 。但是鑒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 , 一般不能拒絕,而鑒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 , 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鑒定意見 。
現實中,我們需要將證人與鑒定人區分開來,其中作為鑒定人的,一般都是屬于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此時通過對案件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的鑒定,然后就鑒定結果在法庭上面進行質證 。而另一方了解清楚不能作證人的人有哪些,這對證人的提供也是很有幫助的 。
哪些人不能做證人證言以下人不能當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
2、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 不能作證人 。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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