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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灰白談法
編輯|灰白談法
前言
在中國法學界,由于權利本位學說的影響,往往會忽視法律義務概念的研究,甚至很少有人對該概念作出研究 。
近年來,法理學和部門法學者逐漸開始關注法律義務概念,并進行了不同層次的研究 。其中 , 法理學者主要對我國法律義務概念的定義和內涵進行了研究,梳理了義務觀念從“務即制裁”到“義務即不利”再到“義務即應當”的演進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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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 , 將義務概念的闡釋附著于權利的定義方式無法理清義務概念,主張認真對待義務 。此外,還有學者對“守法義務與特殊性”等關于法律義務的具體命題進行了分析 。而部門法學者則主要關注《民法典》及其具體規范、制度中涉及的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關系,討論了《民法典》制度規范闡釋的影響 。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辨析和界分是域外尤其是英美法理學界的“希爾伯特問題”之一,不同法哲學流派對法律與道德乃至規范與事實關系的認知存在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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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對應于法律權利語義類型的法律義務語義類型可總體分為職責性法律義務和服從性法律義務 。作為一種實踐規范,法律義務具有必然要求性、規定性和強制性 。
雖然法律義務可以給義務人帶來一定壓力或社會壓力,但是它與制裁或法律制裁并不相同 。此外,法律義務與責任或法律責任也有所區別,雖然它與錯誤觀念和責任相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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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義務與基于道德的義務在來源上的不同,意味著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在性質和內容上也有所不同 。就性質而言,法律義務是裁定性和時空性的,而道德義務則缺乏裁定性,但具有超時空性 。雖然法律義務的內容可能包含對應的道德義務,但法律對其內容的具體規定使其具有具體性、完整性、最終性 , 并減少了人們對道德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 。
法律義務概念是法理學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一方面 , 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兩個并列的現象和概念 。這是由于在語言學上,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獨立的詞匯和語言現象;在道德或邏輯層面上,這兩者是可以互相定義但無法進一步歸納和解釋的概念 。另一方面,在研究法律權利概念的定義和分析時,也必須對法律義務概念進行界定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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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義務概念的理解有助于我們確定法律權利概念的含義 , 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加以限定;
甚至可以說,法律義務概念不僅對了解法律對行為的規范具有基礎性,還對用于闡述和描述法律的其他概念進行分析也具有基礎性 。因此 , 研究法律義務具有獨立而重要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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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研究涉及法律義務主題的研究都必須首先對法律義務概念進行分析 。分析研究的過程旨在對有效的法律體系進行概念和定義的闡釋 。這不僅在于分析基本概念本身,還在于闡明概念之間的關系 。概念的明確性、一致性和內在的連續性是任何知識領域合理性的前提條件 。
“義務”這一詞語并不是漢語中的一個固有詞匯或概念,而是英語中的一些相關詞匯的翻譯 。比如,在英語中,“duty”、“liability”和“obligation”等單詞都可以用“義務”這一漢語詞匯來翻譯 。在法學和法律領域中,“法律權利”這一概念可以指提出權利、自由權和權力等不同類型的法律權利 , 這些權利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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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爾德對于法律權利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公設:宣稱一個法律權利就是宣稱一個三元關系,即一個人、一個行為描述和另一人之間的關系 。因此霍菲爾德所定義的四種法律權利實際上是四種關系,分別為:
- 只要B有一個"義務"去做某事,那么A就有權利去主張B必須做該事;
- 如果A沒有權利主張B不做某事,那么B就有自由去做該事 , 或者,如果A沒有權利主張B去做某事,那么B就有自由不去做該事;
- 只要B有一個所謂的"責任" , 該行為會改變他在法律上的地位,那么A就有一個相對于B的權利去做該行為;
- 只要A沒有能力通過某種行為改變B在法律上的地位 , 那么B就有一個相對于A的權利去免除該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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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霍菲爾德將法律權利定義為四種關系 , 但是我們認為法律權利的基本語義類型其實只有三種,分別是主張權、自由權和權力權,其中主張權和自由權屬于一階權利,而權力權屬于二階權利 。這三種法律權利中,義務對應的是主張權 , 而責任對應的是權力權 。
這個定義與霍菲爾德對主張權和權力權的定義略有不同,因為他并不是從法律義務的角度出發來定義自由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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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職責性法律義務和服從性法律義務都是跟法律權利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但前者屬于一階義務,后者屬于二階義務 。服從性法律義務所涉及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非自然行為 。法律行為的存在意味著邏輯上存在著構成性規范 , 如果這個規范不存在就不會有這個行為,例如司法、立法、婚姻和租賃等行為 。
因此,服從性法律義務的主題是指向該種法律義務所指向的法律行為 , 至少部分上需要按照該行為對法律關系的作用或影響來確定 。職責性法律義務的主題是指向的行為更廣泛,通常是自然行為,例如步行、擊打、坐飛機旅行、誹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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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行為的存在并不需要在邏輯上預設構成性規范 , 法律規范對它僅具有調整性作用而非構成性作用,這些行為不需要參照它們對法律關系的作用或影響就能被完全確定 。
盡管職責性法律義務所指向的行為更廣泛 , 但有時也可以指向法律行為,而服從性法律義務一定指向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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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與作為法律權利的自由權相應的法律義務的第二個問題 , 是這種法律義務屬于職責性義務還是服從性義務呢?對于這個問題,薩爾蒙德認為,法律上的自由權實際上是一個人享有在行使其活動的過程中不被其他人干涉或阻礙的法律權利 。
按照這個觀點 , "我擁有表達我觀點的自由權"這個命題的真正意義是其他人負有不阻礙我表達這些觀點的職責性義務 。但是 , 薩爾蒙德又指出,我們可以認為職責性義務對應于狹義的權利(即主張權),而服從性義務對應于權力權和自由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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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義務與法律權利相對應,是指法律規定的】與自由權相關的服從性義務的例子包括:擅自闖入者負有被強力拒絕的服從性義務,違約的承租人負有使其財物因租金而被扣押的服從性義務 。
從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所謂與自由權相關的服從性義務是指那些不享有自由權的人侵犯了自由權而所導致的對于自由權持有者所負有的義務 。換句話說,與自由權相對應的服從性法律義務并不是指義務人所應該負有的不阻礙自由的行為的職責性義務本身,而是在責任的意義上使用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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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將與作為法律權利的自由權相對應的法律義務稱為職責性義務 , 因為它符合自由權的性質和職責性義務的性質 。就前者而言,作為法律權利的自由權和主張權一樣屬于一階權利,它們的邏輯基礎是道義邏輯,基本概念是命令、禁止與允許;而權力權屬于二階權利,它的邏輯基礎是真勢模態邏輯,基本概念是可能、不可能或必然 。
就后者而言,我們在前文中指出 , 職責性義務是一階義務,其對應于一階權利;而服從性義務是二階義務 , 對應于二階權利 。因此,我們應該承認作為法律權利的自由權和主張權一樣屬于一階權利 , 那么,我們就應該承認它對應的義務也應該是一階義務,即職責性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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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主張權和自由權作為法律權利的兩種形式所對應的法律義務都是職責性義務且屬于一階義務 , 那么它們各自所對應的職責性義務是否存在不同呢?
從前文所述的法律義務分析來看,這兩種職責性法律義務存在著不同之處 , 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一方面,與主張權相對應的職責性義務通常是命令義務人采取或避免某些行動,即主張權持有人要求義務人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而與自由權相對應的職責性義務通常是禁止義務人采取或避免某些行動,即自由權持有人有權要求義務人不做任何阻礙其自由行動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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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對于義務人而言,前者通常可以用“必須(must)”來描述,而后者通常可以用“必須不(must-not)”來描述 。
另一方面,與主張權相對應的職責性義務的承擔者是明確定義的,可以是個人或國家,而與自由權相對應的職責性義務的承擔者可以是明確定義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并且這些不確定的承擔者包括個人和國家在內 。
結論
綜上,可以總結出兩種基礎的法律義務:職責性義務和服從性義務,分別對應主張權和自由權以及權力權 。因此,當我們說某個法律主體負有法律義務時,它可能是承擔職責性義務或服從性義務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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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牧、楚挺征:《我國法律義務定義觀之檢討———以權利附帶定義觀為主線》 , 《南京社會科學》2011 年第 7 期
駱意中:《守法義務與特殊性》,《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 年第 5 期
相關研究如:馬智勇:《“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生成邏輯及其反思》,《法學家》2022 年第 3 期;羅昆、劉景琪:《〈民法典〉中的道德義務釋論》,《學習與實踐》2021 年第 4 期
余涌:《論財產權及其關聯的道德義務》,《中州學刊》2020 年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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