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股東如何退股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
股東退股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 。
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 。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 。
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 。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 。
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于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于變更合同 。
公司章程關于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 。
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于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 。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 。
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 。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
其二,單方退股 。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 。
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 。
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第二,股東不愿參加公司經營 。
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 。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采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 。
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 。
股東投資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 。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并或分立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