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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并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具體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 。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
【異地換身份證需要帶什么】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 , 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換領證件的 , 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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