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權公證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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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等 。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
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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