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最新 法律援助條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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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司法援助一般指哪些方面 , 該是什么樣的特征1、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明確性 。我國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 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與之相對應 , 對于符合條件的公民而言 , 獲得法律援助亦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 , 而非政府或者社會的恩賜 。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質上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通過為貧困或處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使他們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 。在“市場出效率 , 政府管公平 , 司法保公正”的制度安排下 , 法律援助因其保障人的基本權利而體現憲政精神和司法正義 , 又因其救助貧困而體現社會公平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 , 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 , 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由此 , 國家和政府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主體非常明確 。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一性 。法律援助是一項規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 , 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道義行為和慈善行為 , 因此 , 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 , 應當堅持“四統一”原則 。“四統一”原則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 。“四統一”即是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接受)、統一審查、統一指派、統一監督 。
“四統一”原則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 , 是公民平等地獲得法律援助的保障 , 是規范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需要 , 是保證法律援助質量的重要機制 。在有關管轄、公民法律援助的申請、資格審查、法律援助的批準、法律援助承辦人的指派、對法律援助案件的驗收、歸檔等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 , 都應充分體現“四統一”原則的要求 。
3、法律援助服務的無償性 。援助制度所規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如刑事辯護) , 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 , 還包括公證、法律咨詢(電話咨詢和當面咨詢)、法律信息資料的免費提供 。但應當提出的是 , 在一些國家中所包括的法院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我國稱為“司法救助”)在我國并沒有納入法律援助制度的體系 。
6、法律援助實施人員的多樣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 , 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我國的法律援助沒有像少數國家那樣實行“緩交費”的方式 , 也不實行“減費”的方式 。也就是說 , 法律援助機構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無償的 。這主要是考慮到“緩交費”和“減費”的形式容易導致變相的有償法律服務 , 以致法律援助機構因利益驅動而與社會執業律師進行不正當競爭 , 從而破壞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 , 損害法律援助的形象與聲譽 , 進而侵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
4、法律援助范圍的廣泛性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 , 我國的法律援助從受援對象來看 , 既包括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者 , 也包括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殘疾者、弱者 , 即受援對象所涉及的是經濟困難的普通老百姓和弱勢人群;從司法程序來看 , 既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和代理 , 又有行政訴訟中的代理 , 還有民事訴訟中的代理 。可見 , 我國法律援助的范圍比較廣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