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住戶口證明怎么寫常住戶口證明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或者暫住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 。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例如你就屬于這種情況 。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你的住所地 。
在法律上講,你的戶口登記地就是你的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戶籍地),如果你是人戶分離,因此,一旦涉及你的身份證明、戶籍遷移等與戶口相關的問題,是以你的戶籍所在地為準的 。
2.暫住證明書面證明怎么寫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 。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
第三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第四條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 申領暫住證須持有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薄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用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
第六條 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欺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 。
第七條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第八條 暫住證登記項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證編號、暫住地址、暫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
【居民常住證明怎么寫】暫住證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第九條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暫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戶口協管人員 。
居住暫住人口較多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水上船舶等,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戶口協管人員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雇用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暫住人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報領暫證,不得雇用未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 。
第十一條 暫住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 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 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 不得使用假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五) 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 。
第十三條 暫住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傳借、轉讓、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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