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生產的,董事會不能開除董事 。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設董事會 , 由股東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 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 。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
【董事會能解雇董事長嗎】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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