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援助制度 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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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的區別北京律師協會律師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楊箏表示,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的區別如下:
第一,法律援助的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司法救助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
第二,法律援助發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所有訴訟活動中,司法救助則只發生于民事、行政訴訟中 。
第三,法律援助減收、免收的是法律服務費用,司法救助減收、免收的是訴訟費,是國家的財產性資金 。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和司法公正 。
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
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他社會法律服務人員以及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條 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
法律服務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籌集法律援助資金,承辦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對象、范圍和形式第六條 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的;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
(四)農村“五保戶”;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 。
其他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 。第七條 前條所列當事人可以就下列范圍的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代理案件;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六)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七)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