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記錄單怎么寫

1.病史記錄需要填寫哪些內容一、病歷書寫一般要求: 1、病歷記錄一律用鋼筆(藍或黑)書寫,字跡清楚、用字規范、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面整潔 。
如有藥物過敏,須用紅筆標明 。病歷不得涂改、補填、剪貼、醫生應簽全名 。
2、各種癥狀、體征均須應用醫學術語,不得使用俗語 。3、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疾病名稱或個別名詞尚無恰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 。
藥物名稱應用中文;診斷應按照疾病名稱填寫 。4、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 。
5、度量衡單位均用法定計量單位,書寫時一律采用國際符號 。6、日期和時間寫作舉例1989.7.30.4或5pm 。
7、病歷的每頁均應填寫病人姓名、住院號和頁碼 。各種檢查單、記錄單均應清楚填寫姓名、性別、病歷號及日期 。
8、癌癥、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病歷診斷必須有上級醫院的病理報告、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1、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和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記載于病歷上,由醫師簽全名 。
2、初診必須系統檢查體格,時隔三個月以上復診,應作全面體檢,病情如有變化隨時進行全面檢查并記錄 。3、重要檢查化驗結果應記入病歷 。
4、每次診療完畢作出印象診斷,如與過去診斷相同亦應寫“同前” 。兩次不能確診應提請上級醫師會診,詳細記載會診內容及今后診斷計劃,以便復診時參考 。
5、病歷副頁及各種化驗單、檢查單上的姓名、年齡、性別、日期及診斷用藥,要逐項填寫 。年齡要寫實足年齡,不準寫“成”字 。
6、根據病情給病人開診斷證明書,要記載主要內容,醫師簽全名,未經診治患者,醫師不得開診斷書 。7、患者需住院時,由醫師在病歷上寫明住院原因和初步診斷,記錄力求詳盡 。
8、門診醫師對轉院患者應負責填寫轉院病歷摘要 。三、急診病歷書寫要求: 原則上與門診病歷相同,但應突出以下幾點: 1、應記錄就診時間和每項診療處理時間,記錄時詳至時、分 。
2、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等有關生命指征 。3、危重疑難的病歷應體現首診負責制,應記錄專業醫師的會診等內容 。
4、對需要即刻搶救的患者,應先搶救后補寫病歷,或邊搶救邊觀察記錄,以不延誤搶救為前提 。四、住院病歷書寫要求: 1、住院病歷由住院醫師或試用期醫師書寫,在主治醫師指導下進行 。
2、對新入院患者必須書寫住院病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月經史、婚育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病歷小結、鑒別診斷、診斷及治療等,醫師簽全名 。3、住院病歷應盡可能于次晨查房前完成,最遲須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 。
急癥、危重患者可先書寫詳細的病程記錄,待病情允許時再完成住院病歷 。4、住院病歷必須由主治醫師及時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
修改住院病歷應用紅墨水 。修改后,修改者用紅墨水簽名 。
被修改六處以上者應重新抄寫 。五、入院記錄書寫要求: 1、入院記錄是住院病歷的縮影 。
要求原則上與住院病歷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內容要重點突出,簡明扼要 。2、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書寫,應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 。
3、對既往史及系統回顧、個人史、婚姻史、月經、生育史、家族吏及體格檢查中與本病無關的資料可適當簡化,但與診斷及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資料必須具備 。六、再次入院病歷記錄的書寫要求: 1、因舊病復發而再次住院的患者,書寫再次入院病歷和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