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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