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捐贈 法律援助公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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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規定一、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
三、司法行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開始前,交換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涉稅信息 。
四、本公告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 。群團組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并將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將專用發票追回后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 。

法律援助捐贈 法律援助公益組織

文章插圖
云南省法律援助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法律援助行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人的當事人提供免收、減收、緩收費用的法律服務 。
本辦法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 。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本辦法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
本辦法所稱受援人是指經批準獲得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者經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獲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和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以及其他單位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
鼓勵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自愿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
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同級財政撥款;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以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
法律援助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對象、范圍與形式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具有申請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有證據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