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彩禮分割】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就是沒有結婚,解除同居關系對于彩禮金是否返還問題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因此,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返還其彩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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