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抵押貸款有什么要,采礦權抵押貸款準入條件

采礦權抵押貸款有什么要求
抵押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需以抵押采礦權籌措資金;
(二)擔保金額不得高于采礦權人實際投入的資金;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結清有償取得采礦權的費用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
(五)采礦權屬無爭議;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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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百度百科為加強礦業權抵押備案登記管理,進一步規范礦業權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2號令)和《礦業權出讓轉讓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二條 探礦權原則上不予抵押備案登記;
第三條 采礦權人持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和相關材料,按照發證權限,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抵押備案手續;
第四條 采礦權人不得為第三人提供貸款抵押;
第五條 抵押采礦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
(三)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五)采礦權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 。
國有礦山企業、地勘單位在申請抵押采礦權前,應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
第六條 采礦權人在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時,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抵押備案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采礦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四)抵押人對采礦權未出租、權屬無爭議的承諾;
(五)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由資源稅征收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具備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經抵押權人審核確認的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
(八)采礦權抵押合同;
(九)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采礦權人申請抵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采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和確認文件 。
第八條 采礦權抵押合同到期后20日內,礦業權人持商業銀行出具的歸還貸款的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
第九條 采礦權價值可由采礦權人或承擔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委托進行評估 。
商業銀行與采礦權人簽訂采礦權抵押合同時,應委托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對采礦權進行價值評估,承擔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需對其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出具評估報告 。抵押合同應以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價值為依據 。
商業銀行應充分預見礦業權抵押貸款的經濟風險 。
第十條 抵押權實現發生采礦權轉讓時,必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轉讓條件,并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 。
第十一條 原發證機關對采礦權抵押備案后,應在相應采礦權登記檔案中注明抵押事項,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出具采礦權抵押備案證明 。
第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負責對抵押的采礦權進行凍結,但不承擔任何由經濟糾紛或其他民事問題引起的法律責任 。
第十三條 采礦權抵押期限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抵押期原則不超過一年 。在抵押期間,采礦權抵押人不得申請轉讓或重復抵押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礦產開發管理處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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