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什么內作出書面回復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什么內作出書面回復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什么內作出書面回復】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作為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對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 。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什么內作出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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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復查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自什么起30日內作出復查意見根據《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
根據《信訪條例》第35條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 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 , 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聽證所 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