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河源將建立保護恐龍化石的檔案和數據庫

  

廣東河源將建立保護恐龍化石的檔案和數據庫


6日上午,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相關部門在中山廣場開展《河源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條例》宣傳活動 。
()據河源日報(高芳芳):廣東河源是中華恐龍之鄉 。為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促進恐龍地質遺跡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河源在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將河源首部實體法對準了恐龍地質遺跡,制定并出臺了《河源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河源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保護進入了法制化規范的新階段 。
作為河源的首部實體法為何對準恐龍地質遺跡?《條例》有哪些亮點?河源對盜挖恐龍化石等行為將如何處罰?帶著這些問題,采訪人員采訪了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邵衛根,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
出臺背景:恐龍化石非法收藏日趨嚴重
河源紅色盆地的白堊紀地層中蘊藏著豐富的恐龍地質遺跡資源,分布范圍廣泛,并具有獨特性,集恐龍蛋化石、恐龍骨骼化石、恐龍腳印化石于一體,由此成為了世界罕見的“龍蛋共生地”和“三位一體”的“中華恐龍之鄉”,具有其他地方難以比擬的優勢和條件 。
多年來,河源高度重視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在1996年3月就發布了政府公告,劃定恐龍化石保護區和監控區,明確保護職責和獎懲措施 。2011年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頒布后 , 我市進一步加強了恐龍地質遺跡保護 。但是,隨著古生物化石收藏熱的出現,恐龍地質遺跡資源的經濟價值日益顯現,河源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亂采濫挖現象,恐龍地質遺跡資源非法收藏等問題日趨嚴重,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嚴峻挑戰 , 保護壓力日益增大 。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邵衛根說,現行的上位法對于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保護而言 , 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的規定,亟須通過地方立法加大保護力度、增強保護實效 。鑒于此,在取得地方立法權之后,我市在第一時間制定了一部專門針對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
保護對象:與恐龍相關的地質自然遺產都要保護
《條例》第三條指出,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遺留下來的與恐龍相關的地質自然遺產都要受到保護 。具體包括:恐龍化石(含實體化石和遺跡化石)、含有恐龍化石的地層剖面、需要保護的其他與恐龍相關的地質遺跡 。
《條例》第六條明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管理工作,環保、文物、發改、教育、住建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同時,《條例》第八條還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 定期研究、協調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重大事項,確保恐龍地質遺跡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
為進一步加強市民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了解,增強保護意識,《條例》第十條規定:每年3月6日,為河源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宣傳日 。每年在這一天前后,開展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教育 。
邵衛根告訴采訪人員,之所以選擇這一天作為宣傳日,是為了紀念我市首次發現恐龍蛋化石的時間,1996年3月6日,在市區東江邊我市發現了第一窩恐龍蛋化石 。
處罰力度:發現恐龍化石未報告要罰款
去年,江東新區建設項目施工場地爆破作業時,出土了一些恐龍蛋化石,因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不清晰以及村民群眾法律意識不強,發生了群體性哄搶恐龍蛋化石事件 。《條例》明確了搶挖或者盜采恐龍蛋化石等屬違法行為,明確了政府各級職責 , 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販賣、盜挖、哄搶、破壞恐龍化石等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 構成犯罪的還將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的出臺,為今后更好地保護恐龍地質遺跡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增強了執法力度 。
《條例》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和破壞恐龍化石;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的,應當保護好現場 , 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非法販賣、盜挖、哄搶、破壞恐龍化石等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
上述案例說明,《條例》出臺后,我市對于不按規定上報以及盜采恐龍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加大了處罰力度 。《條例》二十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不報告的 , 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恐龍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發掘收藏:捐贈恐龍地質遺跡將予以表彰獎勵
針對我市民間收藏恐龍地質遺跡數量眾多的現實,為了加強規范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此作了相關規定,鼓勵單位或個人將收藏的恐龍地質遺跡委托本市的博物館代為保管、展示,或者捐贈給本市的博物館收藏,市人民政府對捐贈恐龍地質遺跡給本市國有恐龍博物館收藏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本條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龍化石,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 。經鑒定為重點保護的,納入市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
《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恐龍化石;第十八條規定,收藏單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保障所收藏的恐龍化石的安全 , 建立本單位收藏的恐龍化石檔案 。收藏單位對本單位的恐龍化石檔案的真實性負責,并將收藏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檔案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恐龍化石,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恐龍化石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保護機制:多部門聯合開展保護工作
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 既涉及國家的有關法律關系,又涉及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 。《條例》的公布施行,為我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條例》公布施行后,將依法處理好保護管理與合理利用、調整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推進我市規范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促進恐龍地質遺跡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轉變 。
為確保保護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條例》第五條規定 , 政府應當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 , 并將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
《條例》第六條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恐龍地質遺跡所在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河源恐龍化石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博物館以及藏有恐龍地質遺跡的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工商、旅游、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有關工作 。
《條例》第七條還規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河源恐龍化石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護工作;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重大事項;第九條規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的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職責,確保恐龍地質遺跡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