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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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榆林市經濟適用房政策
一、優惠政策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3、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5、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進行審核 , 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出售書面意見 。
(三)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出售的房屋,買賣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并補交政策優惠的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
(四)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畢交易過戶手續三十日內 , 應當向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管理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經濟適用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個人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
二、建設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2、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 ,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
【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3、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工程驗收規范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 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
三、價格和銷售管理
1、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或者銷售前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構成包括以下九項內容:
(一)建設用地行政劃撥方式供地費用和拆遷補嘗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管理費[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2%];
(六)貸款利息;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稅金;
(九)利潤[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3%以下] 。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的監督,凡不符合價格構成內容規定的,一律不得計入成本 。
2、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 。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 , 必須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