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是怎么賠償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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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 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 。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有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首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好處也有壞處 。好處在于,可以幫助企業留下人才,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 , 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連續工作十年就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滿10年時與用人單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 , 應該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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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 , 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 , 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 , 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 , 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 , 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
因此 , 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 , 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是什么意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 , 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 , 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 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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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第二 , 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都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續,則不能延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里 , 續延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政府法制網工作多長時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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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任何勞動過程 , 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 。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
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 , 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 。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
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 。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 。
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 , 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 , 有“培養一個 , 跳槽一個”的現象 。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
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 才可以裁減人員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按實際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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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 , 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 , 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另一方面 , 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
優勢特征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A.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
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 ,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 。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
優勢說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 。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 。
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是怎么賠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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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裁員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 , 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是怎么賠償的?】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