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報告_求法律案例分析論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

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怎么寫?于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當 事 人: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及戶口地:,身份證號碼:,職務: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負責人;聯系電話:。
案由:某某非法行醫導致嚴重后果涉嫌非法行醫罪案 。
移送機關:十堰市衛生局
承 辦 人:
案情及違法事實:
2006年7月18日下午 , 患者的弟弟到我局舉報,稱其姐姐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18號四知堂藥店內接生后,導致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大出血,現在十堰市太和醫院搶救,請求我局調查處理 。接報后,我局立即組成專案組深入到案發地點、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醫院進行調查 。經立案調查,現已查明:
一、某某所開辦的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某某于1984年畢業于湖北省鄖陽地區衛生學校婦幼醫士專業,取得中專畢業證書 , 1990年獲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1999年獲醫療專業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證書》 , 2004年獲《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
二、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某某未經醫師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在其經營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店)及現址藥店(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
三、從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當事人某某,分別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為(經產婦)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 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于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后果 。某某為陳秀琴開展產前診斷和助產技術的具體過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簡稱肖)應(經產婦)的要求,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運用觸診、聽診等醫療技術手段,為進行了產前醫學檢查和產前診斷,告訴陳秀琴其預產期為2006年7月14日,血壓為90/60mmHg,血壓偏低,胎兒實際體積比所陳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點,屬于順產胎位,胎心音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丈夫燕有林打電話給某某,詢問的預產期到了怎么沒有動靜,某某告訴他,預產期只是一個推算 , 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幾天 , 一周內都算正常 。2006年7月15日19時左右,陳秀琴在北京路南泥灣酒店的住處感到輕度腹痛 , 燕有林即陪同乘出租車將其送到某某經營的現址藥店門口,當時某某外出未歸 , 于20:30時左右某某回到現址藥店中,及其丈夫燕有林請求某某為其提供接生服務 , 某某將其帶到其該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用手進行觸診檢查 , 案發后某某向我局執法人員陳述,其檢查后未發現陳秀琴有宮縮情況 , 胎頭還浮在恥骨聯合上方 , 并告訴陳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點痛,不是很痛 , 等晚上出現大痛時喊我,我們中間只隔了一個窗戶,然后讓與燕有林在其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時至2006年7月16日2時左右,某某到其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察看的病情 , 詢問的腹痛強度是否有變化,回答說還是原來那樣痛,某某聽后未作處理,回到房間內休息 。2006年7月16日5-6時期間,感到腹痛劇烈,某某將帶到該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讓躺在產床上進行醫學檢查 。
.........(省略)
四、從2005年4月中下旬 , 當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上為產婦汪命華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分娩后胎兒出現缺氧癥狀,后經某某搶救無效死亡 。接生之后當天及后續6天,某某每天為汪命華靜脈滴注抗炎藥物治療 。共收取了汪命華診療費用不到300元人民幣 。
五、陳秀琴胎兒的尸體的去向 。經調查,2006年7月17日9時左右,燕有林委托陳秀琴的妹夫潘恒強將胎兒的尸體丟棄到十堰市朝陽路財保公司旁一公共廁所前的一個垃圾筒內 , 至到2006年7月18日陳秀科向我局投訴時,我局未接到陳秀琴家屬關于尸體處理情況的報告 。
六、據某某自己陳述,其給陳秀琴滴注的第1瓶藥物所滴注的藥物名稱和數量為10%葡萄糖500ml、維生素c2克;第2瓶藥物名稱及數量為10%葡萄糖500ml、維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輸液管中的,維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藥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從吊瓶的瓶塞中插注進去的 。由于第1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殘留藥液已經被某某丟棄,無法查明其具體的藥物名稱及數量;案發后將第2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瓶內的殘留藥液主動交給我局查封,經詢問燕有林并經其辨認后,某某所交給我局的第2瓶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的外觀及瓶內的殘留藥液數量與在出租車上拔針時的情況基本相符 , 該藥物空瓶及輸液管、瓶內的殘留藥液現冷藏于我局技術管理科冰箱內,等待進一步處理 。
七、某某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一個產床、一個聽診器、一個血壓計及部分醫療廢物已被我局查封,現保存于我局倉庫內 。
八、某某非法行醫場所(現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藥店樓梯道值班室、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已被我局查封 。由于調查工作已經結束,經某某申請后,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對某某現址藥店、該藥店樓梯道值班室、該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的行政控制 。
九、汪命華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詢問汪命華后 , 得知有關案情,并依法詢問了某某、岳秀林,證實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產床上為產婦汪命華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的事實,當事人在電話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調查,但至今未見到她 , 電話已聯系不上 。
相關證據:
1、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身份信息 。
2、某某的《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經過系統的中等醫學教育,具有一定的婦產科醫學知識 。
3、某某的臨床醫學主治醫師《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 用以證明其具有一定的婦產科臨床經驗和技能 。
4、某某的《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具有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行為能力 。
5、某某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分別用以證明其具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資質 。
6、《案件受理記錄》1份及其附件《案件說明書》1份,用以證明投訴人陳秀科的投訴內容 。
7、陳秀科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 用以證明投訴人的身份信息 。
8、燕有林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其身份信息 。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現址藥店檢查后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 用以證明某某行醫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10、2006年7月19日詢問陳秀科的《詢問筆錄》1份 , 用以證明其投訴內容的來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現場檢查時未見到某某的原因 。
………………(省略)
對某某違法事實的認定:
1、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某某未經醫師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 擅自在其經營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藥店(十堰市柳林路黃花巷黃花寨小區6號樓101室,以下簡稱原址藥店)及現址藥店(十堰市茅箭區黃花巷20號101號)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 。
2、從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當事人某某,分別在現址藥店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內為陳秀琴(經產婦)進行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于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后果 。
對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的判定:
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未經批準擅自在其兩個行醫場所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于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 , 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后果 。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等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而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已經涉嫌非法行醫罪 。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醫師行醫的行為,破壞了《刑法》所保護兩類社會關系 , 即國家法定的公共衛生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醫罪關于犯罪客體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行醫罪的犯罪客體包括兩方面,即國家法定的公共衛生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國家的基本社會秩序,某某無行醫資質,未經批準擅自非法行醫的行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國家的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秩序 。其次,某某沒有經法定程序認可行醫資質,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對病人的生命健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 同時也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權 。
2、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醫罪的客觀要件 。之所以認定其情節嚴重,是因為在她的違法事實中具有以下三個情節 。第一,某某非法行醫的時間較長,當事人某某從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一直未經批準擅自在兩個場所從事臨床類別婦產科專業產前檢查、助產技術項目的醫師執業活動,從事非行醫的時間達14個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時至2006年7月16日10:40時期間 , 在現址藥店二樓右側第3個房間及現址藥店樓梯道值班室內為陳秀琴自行接生過程中,由于其不具備行醫資質擅自接生 , 且其診療現場無基本的醫療條件和必要的搶救設備,在長達14個小時內沒有將孕婦陳秀琴及時轉送到具備接生資質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 最終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醫行為,給患者陳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陳秀琴的家屬已實際支付醫療費9400元人民幣,十堰市太和醫院為了搶救陳秀琴的生命已經墊付醫療費128907元人民幣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再結合我國司法機關廣泛的司法實踐和法律界人士對“情節嚴重”這一法定概念的共識 , 根據以上3點,可以認定某某非法行醫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
…………(省略)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 并因延誤治療和搶救時機而導致了陳秀琴胎兒死亡、子宮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嚴重后果,情節嚴重,已經涉嫌非法行醫罪 。為了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規范我市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攝非法行醫分子,特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年月日
備注:本報告一式三聯 , 第一聯留存執法卷宗,第二聯交受移送單位,第三聯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

資料來源: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寫撰寫法律案件分析報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應當介紹案件情況,其次可以對案件進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據專門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對法律依據第一二三進行引用 。最后是總結性的判決結果,并可以對判決結果進行小結 。
在辦案中會出現很多有爭議的案件,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對案件有著不同的認識、處理方式也相差甚遠 。甚至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此類案件都存在著不同認識 , 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
撰寫這類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過討論,形成共識,更好地處理這類案件 。因此 , 撰寫此類案件首先應當起一個能夠概括爭議問題的題目 。題目應當簡短明確,直接點出案例分析的實質問題 。切忌題目過長或者不明確,使人讀后不知所云 。
第二 , 寫出要旨 。要旨應當是對最后的結論總結性的歸納 。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簡潔的語言,明確的觀點概括出規則意義的結論 。
第三 , 敘述案件事實 。在正文中應當將有爭議問題的事實完整敘述清楚,特別是有關決定案件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的細節事實問題敘述清楚,以免讓讀者讀后生產誤解或者被誤導 。
第四 , 對不同觀點及理由進行全面介紹 。這里的不同觀點一般是指主流觀點,而不是將所有的不同觀點一一列上 。
在介紹不同觀點時,一定要與提出此觀點的文章或者書籍進行核對,不要斷章取義,更不應歪曲他人的觀點 。此外還應標出出處,以便編輯或者讀者查找、核對原文 。
第五,論證 。
一是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 , 若對法律條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運用解釋法律的基本方法 , 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方法,來確定適用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范圍適用及條件;
二是,結合不同觀點從學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補等等;
三是 , 涉及其他法律的,還應論述清楚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關系(包括是否存在沖突等問題);
四是,涉及到歷史、文化、經濟、風俗傳統等問題的,亦要從這些角度并根據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就應根據當時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分析;
五是不同處理方式的社會效果等等 。
若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存在分歧的,還要從有關證據規則的原理分析庭審調查中 , 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效力,根據有效證據,按照認定證據的規則確認案件事實 。
例如,在撰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訴案評析》中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范圍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而得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 , 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
在法理論述中,不少同志喜歡用比較法分析論證 。比較有三種比較方式:一是用外國的法律與中國的法律進行比較,解決法律漏洞問題 。此種方法對拓寬思路,找到更好的處理路徑是很有幫助的 。
但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法律體系不同,因此在介紹外國法律時,一定要介紹清楚制定相關規定時的社會背景 , 該規定的含義、適用范圍及條件,適用的社會效果等背景情況 。否則,難以進行比較,難以預料將外國的法律規定移植到中國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問題 。
二是用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與該爭議案件進行比較 。使用此種方法時,一定要將外國的類似案件的案情介紹清楚,是否真的與爭議案件相類似,此外 , 還應將該國的國情及風俗習慣等問題介紹清楚,因國情不同,風俗習慣等不同,國外的處理方法就很難借鑒 。
三是用國內其他法院類似的案件處理情況的利弊進行比較,從中找出對爭議案件處理的最佳方式 。在這里需要注意,中國幅員遼闊 , 各地方的經濟、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時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則南橘北枳 。
對爭議案件一般應當提出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不能沒有結論或結論含糊不清 。實在難以得出肯定性結論意見的 , 也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 , 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 。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 , 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 。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 , 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 , 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 , 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 。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 , 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 。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 , 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 。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 。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 , 其父、母單獨居住 。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 。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 , 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 。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
在購買房產時 , 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 , 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 , 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 , 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 ,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 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
第二條 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 , 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 , 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 , 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
求一份民事訴訟案件案例分析報告(來大神來高手)對于購買的貨品有產品編號等信息及檢測證書,依據檢測證書對原料比較,可以確定為同一物件時成立 。如售貨員同意退貨并完成退貨,則事實上反證造假成立,另有錄音證據證明說 過假一罰百時方可成立 。但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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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 。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 。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 。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 。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 , 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 。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 。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 , 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 , 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 。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 。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 。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 , 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 , 確定侵權責任 , 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
不論怎樣 , 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 。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盡管如此 , 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 。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 , 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 。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 , 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 。當然 ,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 。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 , 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 , 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 , 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
結論
可見 , 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 。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 。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 , 沒有特殊的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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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 , 17歲 。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并幫姨做早點 。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 。為了籌集路費 , 林某產生盜竊邪念 。2003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 , 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 。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 , 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案發后 , 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 。2004年3月5日 , 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 , 不存在轉化問題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 。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因此 , 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 , 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再之 ,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為此 , 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 , 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 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ㄒ唬┒暈拮鎩⑶瀾僮錚ㄎ此歟┑乃痙ㄈ隙?br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 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規定 。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 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 , 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 , 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 , 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 , 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 , 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 , 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ǘ┍景溉隙ū桓嬡朔蓋瀾僮錚ㄎ此歟? ,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 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 。上述所謂脅迫 , 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 , 實行精神強制 , 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 , 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 。這個脅迫 , 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 , 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 , 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 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 。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 , 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 , 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 , 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 , 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
轉化型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 , 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 , 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 , 情節嚴重的 , 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 , 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 , 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沒有傷害意圖 , 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 , 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饈鞘侵阜缸鋟腫郵凳┓缸锏南殖 。晃迨欠缸鐨災?,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 , 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 , 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 。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 , 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 , 再叫就捅死你 。”,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 , 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 。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 。這是本案的關鍵點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 。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 , 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綜上評析 , 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