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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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飛躍資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責任制 。3、公司經理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4、成立消防工作小組,當發生火警火災時 , 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工作 。5、對消防安全防護器材,應定期檢測、檢查及維護保養,確保隨時完好備用 。6、公司經理及安全生產部職責(1)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 執行盛安公司有關指示和規定 。(2)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本分公司的同時評比防火安全工作 。(3)經常采用各種形式向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識 。(4)研究和布置泵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進行檢查 。(5)對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現象和行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對員工宿舍進行檢查 。(7)定期組織公司員工進行消防演練 。(8)針對不同重點部位制定消防預案 。7、公司員工職責(1)熟悉本公司的重點防火區域及火災易發區域,定期巡視并熟知消防預案 。(2)嚴禁在車庫、庫房、機房及有易燃物的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3)員工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室內供電整齊規范,不允許超負荷使用電器,不允許私搭亂接電線,做到人走燈關,從插座拔掉所有用電設備 。(4)嚴禁在宿舍內吸煙 。8、消防工作小組職責(1)組織消防工作隊員 。(2)消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的管理制度怎么做?合易認為:消防設施器材只有日常維護管理到位,才能在需用時發揮應有的作用,作為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的管理制度,在編制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清晰界定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工作中各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如使用部門、使用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管理部門、管理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
2、清晰規定各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工作要求 。如火警報警裝置的維護工作為例,首先應要求責任人每日檢查火警報警裝置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復位等)是否正常,指示燈是否損壞 , 其次每周進行一次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試驗;第三每季度對火警報警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和檢查;最后每年度聯合生產廠家對火警報警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
3、在制度中應要求建立管理臺賬、維護巡檢卡等,并在后續制度的執行階段以管理臺賬、維護巡檢卡為依托對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檢查 。管理臺賬應記錄本單位所有的消防設施器材的采購信息、存放地點、使用部門、使用人、維護保養要求、維護保養周期、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結果、維修記錄等;維護巡檢卡應懸掛在設施器材上,內容包括維修巡檢要求、維護巡檢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維護巡檢結果記錄等信息 。
物業企業如何做好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物業企業做好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主要從:
1、制定完善的日常檢查、設備使用規范、設備定期維護等方面的制度及檢查登記表格;
2、嚴格落實各項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
3、公司層面的重視,對損壞或過期的器材,及時投入人力、物力,進行維修或更換 。
比如:某物業企業的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 , 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會同專業維保單位組織 , 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門班組長負責實施 。
2、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啟閉狀態;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柜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表數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
(6)將有關情況記入運行記錄 。
3、每月工作:
(1)自動或手動檢查防、排煙設備、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顯示、運行、聯動功能;
(2)每月選取不同區域進行全聯動測試,觀察消防監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泵啟動試驗,查看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 。
(2)每年于4月、10月兩次保養室外水泵結合器 , 在10月做好防凍措施 , 與公安消防隊聯系通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
二、 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
2、消防器材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布點 。
3、主管安全部門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
4、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安全部門檢查責任區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
(1)滅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貯氣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噴射軟管有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上鎖鎖閉現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象;
5、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
手提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10年,推車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為12年,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為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為8年,到期強制報廢 。

文章插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 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施工的;
【消防設施管理_消防法對單位和個人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有...】(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 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 , 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 ,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 ,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 , 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 , 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 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產停業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 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 ,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管理員的職責是什么?其一,認真學習有關消防知識,熟悉并能正確使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
其二,負責消防監控中心的日常值班 。消防監控中心是接受火災報警、發出火災信號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消防水泵、固定滅火、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等設施機構,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要對整個住宅小區(大廈)進行消防監視,并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 , 認真工作 。對部門經理和公司負責,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好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對有問題的及時進行整改 。
其三,嚴格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專職消防人員必須每天巡視管轄區的每個角落,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定期對防火責任制、防火崗位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進行匯報、交流、評比;定期對業主(使用人)的住處進行防火、防盜的管理檢查 , 阻止私自亂拉亂接電源 , 違反安全用電、用氣的不當行為 。
其四 , 負責管轄區內動用明火的批準和現場監護工作 。
其五 , 管理好管轄區內的各種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 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大修、更新,確保它們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
其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廣泛開展防火宣傳 , 動員和組織區內群眾接受教育,增強防火意識 。宣傳方式可靈活多樣,生動活潑 , 可以發通告、貼廣告、出墻報,也可以觀看消防自救演習等 。同時揭露批評違章違法行為,加強引導,培養建立全民的消防意識 。抓好義務消防隊的培訓和演習,定期向業主或使用人傳授消防知識 。
其七,定期對管區內要害部位進行檢查是預防火災的一項基本措施 。特別是要檢查各樓內的電器、電線、煤氣管道有無腐蝕、氧化等情況,防止線路短路或爆炸引起火災 。
其八,管理好消防監視中心的各種設備、設施,保障監視中心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
其九,發生火災時,協同公司、部門領導到現場指揮和撲救 。
其十,制止任何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和企圖 。
物業管理公司全體員工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人員也具有一定的職責,主要是:學習有關消防知識 , 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備;積極開展小區消防宣傳,深入轄區內住戶、酒樓、商場、歌舞廳、公共娛樂場所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制止任何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管理好本部門和管轄區內的消防器材和設備;發生火災時 , 公司全體員工無論是否當班,都必須立即投入搶救現?。?實施搶救,不得借故逃避;要報告有關部門和消防隊;要組織人員搶救險情,并注意查找起火原因,采取適當措施,力爭盡快把火撲滅;要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地區,并做好妥善安排;要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嚴防壞人趁火打劫和搞破壞活動;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 。
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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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hx資料庫
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證公司財產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責范圍1.行政部責成專人負責消防管理的各項工作 。2.公司所有員工均應配合行政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三條行政部消防管理人員應對公司內配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保證符合消防要求和安全規定 。另外,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志 。第四條消防管理人員應將各種消防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等編制成圖冊,并熟練掌握 。第五條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挪作他用,禁止擅自更改、移動、拆除消防設備 。如因裝修需要改動,一定要經相應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管理部門指定專業工程隊施工,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條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保養 , 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消防設施的維修需要專門的技術,特別是一些關鍵設備,應聘請具有合格消防資質專業公司或技術服務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第七條滅火藥劑失效以后應當及時更換新藥劑 。第八條消火栓不得埋壓,消防道路應當暢通無阻 。第三章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第九條各部門必須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按規定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 。第一十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第一十一條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修,保證其隨時完整
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維護一.消防器材發放管理制度1、合理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是適量、適用、合理 。2、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點放置,每月至少定期檢查一次,始終保持良好備用狀態,發現人為的損壞、挪用,按其價格值20%予以處理,空瓶未及時更換的每瓶扣考核0.5分 , 情況嚴重者,依法處罰 。3、消防器材由質安部統一管理 , 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質安部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 。4、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質安部,由質安部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后方可領取 。5、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 , 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水溶劑滅火器必須申報 , 由質安部統一管理 。二.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各類物資倉庫屬公司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 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 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 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 科室負責人批準 , 報質安部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公司質安部審批后 , 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 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 。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 , 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 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水災自動報警器及滅火系統、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 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4、各部門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兼職防火員(安全員兼)負責 , 任何個人不予辦理領發 。5、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個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 , 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7、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辦法 , 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四.公司內“三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認真旅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條例、規定等各項制度 , 加強本隊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公司方檢查,服從管理 。2、凡進入我公司施工的“三隊”必須與公司質安部簽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時上報本隊制定的防火防爆責任制和義務消防隊員名單 。3、如需在公司內重點防火部位動火作業時,必須在施工前到公司質安部申領《易燃易爆部位申請表》,經質安部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如在公司內搭建臨時工棚的 , 禁止生爐取暖燒飯,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油燈和熱得快等電熱器具 , 不得亂拉電線,照明燈具每只不得超過100W.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遇到火警,會正確拉警和使用有效滅火方法進行補救 。6、 棚內必須配有相應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 。
消防法對單位和個人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有...1、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 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 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3、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 ,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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