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母@以《醒世姻緣傳》中晁母為例,分析明代母親的活動與權力


寡母@以《醒世姻緣傳》中晁母為例,分析明代母親的活動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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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寡母對家中財產有監管和處理權利晁源出生于山東武城縣的儒生之家,其父后來選為華亭縣令,家境殷實。晁源本人雖頑劣不堪,但其母確是個善良淳樸之人。在晁氏父子沒有離世時,晁母并沒有太多的著墨,無非是苦口婆心地勸誡晁氏父子要心存善念。當晁氏父子相繼殞命后,晁母變成了家中唯一尊長,所有的家事都要靠她維持。由于晁氏父子相繼逝世,晁母一家險些成為絕戶,豐厚的田產自然引來了晁氏族人的覬覦,父子二人尸骨未寒,以晁無晏為首的潑皮無賴便來索要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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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晁源死了,不知晁老新收的那個春鶯有了五個月的遺腹,雖不知是男是女,卻也還有指望,以為晁夫人便成了絕戶,把這數萬家財,看起與晁夫人是絕不相干的,倒都看成他們的囊中之物了”。在危急之際,幸好由地方官出面,化解了險情。隨后晁母選擇以德報怨,主動提出均分田產,以睦族人。而晁母這一舉措也體現出在男性缺位的家庭中,寡母對財產有著較為靈活主動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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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夫人又接道:“我意思待把老官屯屯的可是四頃地,每人五十畝。分給你八家子耕種著吃,也是俺這一枝有人做官一場。我總里是四頃地,該怎么搭配著分,您自己家分去。一家還與你五兩銀子,五石雜糧,好接著做莊家。”在此后的經濟活動中,晁宜人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盡管之前晁氏族人有趁火打劫之舉,但晁宜人依然不計前嫌,分田產以和睦族人。無論在與家人對話還是在契約文本中,均體現了晁宜人保護族人的良善之意。晁母的行為體現了“聯合家庭”的大家族思想。而且,該田地為祖產嚴禁賣與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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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母與幼子晁梁共同署名,體現了晁母只是擁有暫時使用權,因為晁梁年幼,無法管理家產,身為家中尊長的晁宜人自然可以行使暫時使用權,等到晁梁成年后才能有權管理并使用祖產。同時,“此系母命,梁兒長成之日不得相爭”這句也體現了孝治思想在明代社會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即便是兒子成年有權管理家產,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遵從母命,原則上不得違抗母親之命。這種現象在明清時代非常普遍。根據阿風的考察,寡母對家產的暫時保管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證。“無子寡妻,按照‘寡妻守志而無男者,承夫分'的原則。但寡妻是‘承夫之房分'。所以寡妻不可私自買賣、隨嫁或遺囑與人。”但在有子寡妻的家庭中,母親是尊長,家產須經母親的同意后才能有效地處分,這既是法律,也是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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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當丈夫去世后,寡母盡管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但有權對家中的財產進行一定的監管和處理。根據白凱對明代財產繼承的律法研究:“這一新律明確地把寡婦接管其丈夫的財產與立繼聯結在一起,這樣做,它擴張了監護原則,在宋代這種監護權僅限于有未成年子嗣的寡婦,現在則擴展到無子寡婦,寡婦不再有權繼承其丈夫的財產,而只能為丈夫的嗣子接手和監管這財產,她現在在法律上有義務為丈夫立繼。”由于母親是家中尊長,在寡妻幼子的家族中,母親自然在處理權上有更大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