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在咸寧盜掘古文化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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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嘉魚縣法院審結一起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價值的古文化遺址 , 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 并處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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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21年4月23日 , 被告人徐某伙同張某、陳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從江西開車到湖北赤壁市 , 與該市熊某(另案處理)匯合后 , 在熊某的帶領下 , 到嘉魚縣高鐵嶺鎮 , 準備盜掘該鎮某村古遺址 。 徐某等人將發電機、抽水泵、絞絲繩、鐵鍬等工具搬至遺址處準備挖掘 , 熊某負責在山下放哨 。 徐某等人在遺址處抽水挖掘過程中 , 被附近村民發現并報警 , 徐某等人隨即逃離現場 。 嘉魚縣公安局在現場扣押了發電機等作案工具 , 并提取了現場遺留的相關物品 。 同年10月18日徐某被抓獲歸案 。
經文物鑒定 , 涉案遺址屬于嘉魚縣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 , 時代為清代 。 嘉魚縣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7月28日將該遺址列入嘉魚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
嘉魚縣法院審理認為 ,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價值的古文化遺址 , 情節較輕 , 公訴機關指控其盜掘古文化遺址的事實成立 , 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 根據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 依照相關法律 ,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
古文化遺址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歷史和文明 , 是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創造的具有文化價值的財富遺存 。 保護古文化遺址是每個人的責任 , 切不能因個人貪念盜掘損壞 ,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掘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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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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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嘉魚法院
編輯:宋曉宇
監制:洪偉
出品:咸寧日報網絡傳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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