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 , 設立警示標示不構成免責事由 ,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 高度危險經營者的免除責任情形并不是以經營者是否履行警示義務即為免除其責任要件 , 故即使供電公司已履行警示注意義務 , 然其經營設施依然發生致人損害的后果 , 仍然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
因此是否設立警示標志提醒他人僅是判斷供電公司從事高壓電經營活動時所盡義務的程度是否存在不當或者過失 , 而不是其免除責任的要件 。
供電公司僅是設立警示標志 , 并無其他積極的防范設施 , 不能達到完全防范和杜絕事故發生的作用 , 不足以防范損害的發生 。 因此供電公司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
最終認定供電公司承擔了40%的賠償責任 , 即30余萬元的賠償 。
目前 , 正值釣魚開始的時候 , 在河邊經常能夠看到釣魚的愛好者 , 但是在釣魚時 , 要盡量避開高壓線 , 避免甩桿時甩上去導致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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