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這里有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我們不賠償,甩桿時不慎接觸到高壓線被電倒地

侵權|這里有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我們不賠償,甩桿時不慎接觸到高壓線被電倒地

這里有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 , 我們不賠償 。 江蘇泰州 , 韓先生是一名老師 , 下課后便帶著漁具到河邊釣魚 , 可是在甩桿時不慎接觸到高壓線 , 韓先生被電倒地 , 經搶救無效去世 , 事發后 , 韓先生家屬將電力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
韓先生的家人提出 , 供電公司沒有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設置標志和高壓危險的警示標志 , 該線路長期處于危險狀態 。 供電公司對此持放任態度 , 其作為特殊侵權主體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 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電力公司承擔賠償78萬元 。
電力公司辯解稱 , 韓先生作為一名成年人 , 應當明知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釣魚的行為是違法的 , 其甩桿釣魚 , 導致其觸電身亡 , 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
【侵權|這里有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我們不賠償,甩桿時不慎接觸到高壓線被電倒地】本案所涉架空電力線路 , 距離地面八米 , 符合技術規范 , 電線桿上有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 , 作為供電企業 , 已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 , 并盡到了警示義務 , 因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 供電公司所架設的高壓電線高度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 , 電線桿上亦標有10KV的高壓標志 , 因此 , 供電公司已履行了法定的注意義務 。
韓先生來到河邊釣魚 , 理應對周圍環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認識 , 然其疏于注意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 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 隨后便駁回了韓先生家人的訴求 。
對此韓先生家人不服一審判決 , 提出了上訴 , 韓先生家人認為 , 供電公司不能證明警示牌是在事發前安裝的 , 而且警示標志的設立也不完全符合電力法律法規關于警示標志牌設立的要求 , 不能達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 致使該線路長期處于危險狀態 , 供電公司對該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
二審法院認為 , 依據事故發生當日公安機關到事故現場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 , 可以確定電桿上標有10KV的高壓標志 , 并有“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 。
韓先生在進行垂釣時 , 疏于注意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 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 于是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可是 , 韓先生家人依然沒有放棄 , 提起了申訴并成功立案 。
江蘇省高院審理后認定 , 首先 , 根據《民法典》第1247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 , 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過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擔責任 。
本案中 , 韓先生在高壓線河邊釣魚時漁具觸電致死亡 , 該死亡結果系正在運營的高壓電所致 , 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
因此供電公司在經營管理該電線線路過程中 , 存在該高壓線路致他人損害的事實 , 供電公司應以經營者身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其次 , 供電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必須建立在受過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事實基礎上 。 而受害人韓先生在釣魚過程中 , 釣魚工具接觸到生產河上方高壓電被高壓電擊傷 , 經搶救無效死亡 。
按照常理 , 韓先生在釣魚過程其漁具應伸向水面 , 而不是高壓線 。 供電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韓先生存在故意向高壓線拋擲漁具以尋求事故發生的事實存在 , 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害事故的發生 , 因此供電公司即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