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繼承 夫妻先后死亡遺產繼承

案情簡述:張三和李四生育了五個子女,即甲、乙、丙、丁、戊 。2001年,張三去世;2009年,李四去世 。王五是李四收養的孫女 。張三和李四生前在1號房屋 。張三和李四去世后,王五在五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 。2017年 , 因A區改造涉及該房屋 , 五原告才知道所有權已變更到王五名下的事實 。涉案房產1995年時戶主是張三,共有人是張三及李四,共有房產其中的二分之一屬于張三 , 有二分之一屬于李四,張三去世后,屬于張三的二分之一份額應該由五個子女及李四進行繼承 , 李四能夠處分的部分,只能是屬于其二分之一的共有份額及其繼承的張三的部分份額,李四與王五簽訂的贈與協議處分了屬于其余子女的份額,涉及其余子女的部分,是無效的 。涉案的房產從張三去世后一直由李四及王五、乙共同居住,2012年王五出嫁在B村,該房屋由乙單獨居住 。2017年10月27日以前 , 文體局一直找乙做工作 , 是乙將34號房屋的鑰匙交給文體局,搬家的整個過程是乙在搬,由于房屋登記在王五名下 , 棚改包保單位才找王五進行簽約 。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姚志斗律師認為:本案中 , 雖然原告將案由變更為共有糾紛,但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繼承關系 。被繼承人張三于2001年12月7日去世,李四、甲、乙、丙、?。?007年去世)、戊作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丁去世后 , 原告羅某和王某作為丁的配偶和子女享有轉繼承權 。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 , 位于1號的住房系張三與李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 應當認定為被繼承人張三與李四的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王五提出張三不是共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李四生前將1號的住房贈與被告,但該贈與處分了屬于張三所有部分的財產 , 對于李四自行處分張三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涉案房產在繼承開始前首先應當析產 , 即先在被繼承人張三與李四之間均分,張三與李四各占該房屋的二分之一 。被繼承人張三所占的二分之一應當按照法定繼承 。因張三去世時間早于李四 , 故張三的財產應當由李四、甲、乙、丙、戊和羅某、王某2繼承,李四、甲、乙、丙、戊各繼承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羅某和王某2共繼承十二分之一 。張三去世后 , 李四共占房屋的份額為十二分之一(即其與張三共有部分二分之一,加上繼承張三遺產所得的十二分之一) 。因李四所占份額已經于其生前全部贈與了王五 , 王五占有比例高于六原告,故該房屋歸王五所有,但王五應當按照比例對六原告進行補償 。簽約搬遷獎是對房屋所有人的獎勵,原告乙提出判令被告王五歸還其簽約搬遷獎84798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法院判決:一、由被告王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給原告甲、乙、丙、戊遺產折價款各26216元;二、由被告王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羅某、王某2遺產折價款共計26216元;三、駁回原告甲、乙、丙、羅某、王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
【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繼承 夫妻先后死亡遺產繼承】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 , 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