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法律上丈夫給妻子生活費標準

離婚的時候,要是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就需要給撫養費 , 那么,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法律上丈夫給妻子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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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法律上丈夫給妻子生活費標準】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什么法律依據?
李勇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撫養費的若干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無固定收入的 , 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
很多人據此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 。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正確的 。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是最重要的參考因素 。
李勇律師補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 , 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 , 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子女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 , 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 , 包括工資、獎金等 。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
③ 有特殊情況的 , 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