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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的本質是一個合同,所以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有著怎樣的法律效力呢?對第三人又具有什么樣的效力呢?請看下文進行了解 。
一、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簽訂的情況下,那么在離婚的時候也是有效的 。所以,離婚的時候會按照財產協議的內容來進行財產的分割 。其中有特殊情況的會結合情況來進行分析處理,但在起訴當中會以協議為準 。
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考慮到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 。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 。從法律上來看,贈與行為并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 , 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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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 , 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 。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 。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現實生活中 , 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 。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 。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 , 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 。但是 , 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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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 , 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 。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 , 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
綜上所述 , 在婚內只要是以合法的方式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那么在雙方簽字以后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對雙方都有對應的約束力 。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按照協議的內容去執行,如果有違反協議內容的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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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律盛律師事務所羅紅律師指出:婚內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約定的擬定應非常注意的地方是要僅僅對財產的歸屬和分配進行約定,不能附帶以離婚或出軌為條件,否則其性質會遭到法院質疑而導致無效 。
現實生活中很多都是隨意的草寫一個協議,里面既有約定離婚時財產歸誰,又約定對出軌時財產歸誰或凈身出戶 , 這些附帶以離婚或出軌為條件協議或約定,都必將影響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建議財產約定就是對具體的某個財產或某些確定的財產進行約定 , 并且盡量辦理過戶手續或加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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