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是金刀駙馬 歷史上真正的金刀駙馬

《射雕英雄傳》是我非常喜歡的一本小說,百看不厭 。當然這部小說也是金庸大俠的代表作之一,作為武俠小說愛好者 , 沒有沒讀過這本小說的 。
對于成吉思汗封郭靖為蒙古的金刀駙馬,并且贈予其金刀作為訂婚信物 。
在小說中金刀的出現次數不多,最后一次出現 , 是蒙古諸王子圍攻全真教,郭靖亮出金刀,蒙古諸王子見稱 , 這不是我蒙古的金刀駙馬嗎?郭靖羞愧難當,將諸王子放走 。
其后金刀的下落在小說中再無出現 , 小說畢竟是小說 , 虛構成分居多 , 對于此金刀,我想從法律專業的角度闡述一下他的歸屬 。
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郭靖手中的金刀,實際是訂婚中贈予的財物,后郭靖悔婚,今天我們就借這段劇情杜撰一個案例,用現代民法的知識做一簡要分析探討 。
在實際生活中 , 訂婚現象大量存在,而且經常伴隨著訂婚的是,一方贈給另一方財物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后來毀約退婚,所贈財物應否返還?
案情如下:漢族小伙郭靖與蒙古姑娘華箏訂立婚約,華箏將父親鐵木真給自己的一把金刀送給郭靖 。后郭靖愛上黃蓉要與華箏解除婚約,華箏要求郭靖返還金刀 , 郭靖予以拒絕,兩人因此發生糾紛 。
郭靖是否應該返還金刀 , 這個要全面分析 。從法理上看 , 本案中包括兩個行為:訂立婚約和贈送金刀 。對于婚約,現代各國包括我國的態度是不承認其有法律效力而不予保護 。在我國,明文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而對于婚約則沒有規定,結合結婚的強制登記制度可以看出,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也對于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力,在結婚前雙方可以隨時解除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婚約中伴隨的贈與財物的行為則不同,對此 , 目前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婚約不受法律保護 , 其中伴隨的贈送財物行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果 , 婚約解除后應該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婚約不受法律保護,但是贈送財物的行為具有獨立性 ,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基于贈與的無償性,無權要求返還;第三種觀點:婚約中形成的贈送財物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這種贈與暗含了一個解除條件,即婚約雙方如果將來沒有結婚 , 則贈與合同解除,財產應于歸還 。
對于上述觀點,我們首先可以直接否定第一種 。目前法學界公認,婚約中贈與財物屬于民法上的贈與行為 , 應該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這個觀點無疑是對的 , 因為一方面贈與行為具有獨立性,是獨立于婚約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不能因為婚約無約束力而否認贈與的效力,另一方面婚約中贈與財物明顯是對財產作出了處分,也沒有相反的禁止規定 , 因此其形成贈與合同法律關系毋庸置疑 。因此第一種觀點認為贈與不成立實際上沒有看到贈與的獨立性 。具體到本案例,郭靖與華箏婚約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金刀是一件財物,華箏贈送金刀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完全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 贈與合同依法成立 。說該行為不屬于贈與明顯是錯誤地 。
【郭靖是金刀駙馬 歷史上真正的金刀駙馬】婚約中的贈送財物行為成立贈與合同應該是主流的觀點,主要分歧在于,婚約中形成的贈與是普通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這是第二種觀點和第三種觀點爭議的焦點 。結合案例分析,我們思考一個問題,華箏送給郭靖金刀是否是純粹的無私贈與?當然不是!他們二人認識已久,為什么早不給晚不給,偏偏就在訂婚時給,說明這個贈送金刀的行為與他們之間的婚約是分不開的 。訂婚時送金刀,說明華箏的暗含的真實意思是“郭靖如果以后和我結婚才給金刀”,以前未送金刀則可以推測其另一個暗含的真實意思,即“如果郭靖不會和我結婚我就不會給他金刀” 。因此,這里的贈送金刀行為明顯不是普通贈與 , 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生效條件——“郭靖以后和我結婚”,解除條件——“郭靖以后毀約不和我結婚” 。基于此,第二種觀點沒有看到贈送財物的特定環境,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是錯誤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