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證據中有哪幾種證據呢 重婚罪最有效的證據

重婚,是指本來有配偶的人卻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婚姻法中有規定,在一切的重婚案件中,我們要從他的構成要件中來取得重婚罪的證據 。那么,怎么樣找重婚罪的證據更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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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亞衡律師事務所吳云律師作出解釋一、要取得重婚罪證據必定要從它的犯罪行為方面來取 , 而它的犯罪行為有: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 , 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所以說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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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些重婚罪證據中有那幾種證據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
(1)、書證 。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 , 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
(2)、物證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
(3)、視聽資料 。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
(4)、證人證言 。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
(6)、鑒定結論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 , 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
(7)勘驗筆錄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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