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時期地方有什哪些官制

南宋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 。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 。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國分為若干路,路相當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 。這就變成為路、州、縣三級 。

南宋時期地方有什哪些官制

文章插圖
【南宋時期地方有什哪些官制】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后,歷朝相沿不革 。宋代的縣,設縣令、縣尉,作為一縣的長官 。大縣還設有主簿一員 。《長編》卷11載,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規定縣官的定制:“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3員;戶不滿千 , 止置令、尉各1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 , 止置主簿,兼縣尉事 。”
神宗熙寧以后,令二萬戶以上的縣增置縣丞一員,縣丞次于縣令而位在主簿、縣尉之上 。南宋時則取消縣丞 。宋制縣的長官稱縣令 。但往往看到史志記載多稱為知縣,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點 。知縣就是知縣事的簡稱 。據《長編》卷4載,宋代為了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從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開始“命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祐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泛縣 。常參官知縣,自嶼等始也 。”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帶本官去掌管一縣之政,即所謂知縣事 , 也就是一縣的主要長官 。知縣有別于縣的本官縣令,因為是差遣 。
州等于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后改稱為州 。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 。趙匡胤立宋初年,鑒于唐末五代之患 , 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 。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 , 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 。《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為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后周時的舊官員,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 。后來發展成為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制 。
《宋會要輯稿·職官》卷47說:“通判,州各1人,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藩府或置兩員 , 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 。”又云:“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為之貳 。”通判這種官的權位有些特殊:論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規定,朝官充通判者 , 歷兩任即可升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為三任方得充知州;論職權,則通判不但可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須經知州與通判簽議連書方許發下 , 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判簽書施行),而且 , 作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過及職事修廢,可直接通達皇帝 。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職 , 當時人視之為“監州”,則更符合其身分 。
宋代以府、州、軍、監并稱 。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 , 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 。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 , 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 。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 。
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后 , 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 。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 。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并不領縣 。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 。設軍的地方 , 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 。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 , 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陜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 。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于彈壓兵民的叛亂 。